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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骗术防范知识

发布者:  时间:2014-12-09  浏览:

常见的就业陷阱

就业陷阱通常是指以为求职者提供就业为诱饵,骗取择业者的财物或无偿占有其劳动及劳动成果,使求职者的人身、财产以及利益受到侵害的不法行为。

(一)诱惑沼泽——传销陷阱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非法传销一般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的特征: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交纳的费用。实际上就是一种使组织者等少数人聚敛钱财、绝大多数加入者沦为受苦者的欺诈活动。

    当前,一些传销组织利用大学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以知名企业或单位的名义招聘毕业生,以要求面试或到单位实习为由,将毕业生骗至外地,收取其有效证件,控制其人身自由,诱骗、强迫其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给毕业生造成巨大损失。

(二)美丽的谎言——承诺陷阱

    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在招聘的过程中或在招聘广告中言过其实,在责、权、利方面使用笼统的词句,做出诱人的“承诺”,以吸引毕业生前来应聘。

1.高薪承诺。采取虚假的高薪作诱饵来引诱求职者,而当求职者上当后并不兑现或人为设置兑现障碍,求职者最终所获报酬与承诺数额有较大差距。

2.虚饰岗位。用人单位原先招聘时所承诺的工作和职位,或用新名词、新概念等包装的岗位与毕业生到单位后实际从事的工作和职位有很大差距。

3.福利承诺。有些单位在招聘时口头承诺提供给求职者优厚的福利待遇,如包吃包住、免费培训、提供劳保福利、年终发红包等,实际上根本不能兑现。

(三)温柔一刀——关系陷阱

社会关系在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疏通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着一定作用,但其中也不乏陷阱。打着同乡、同学甚至亲戚的幌子招聘你去工作,既不签合同,又不办手续,一旦出现问题,就推卸所有责任。夸大自己的能力,承诺为毕业生找工作,在博得大学生及其家长的信任后,逐渐提出各种要求以骗取钱财,再假称中间环节出现问题故未能兑现承诺,其结果往往是毕业生及家长钱花了不少,却不见工作的踪影。

(四)无偿使用智慧——考试陷阱

    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考试等手段骗取大学生的设计方案、程序等智力资源,实际并无招聘意向。

(五)榨取廉价劳动——试用陷阱

    有些用人单位采取只签试用期合同、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或以各种理由续签试用合同等方式,在试用期内支付较低工资或随意解除合同,或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廉价使用毕业生的劳动资源,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强制的“前期投资”——收、押陷阱

有些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部门的规定,巧立名目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等费用;或者以方便管理等为由,向毕业生收取押金,扣押学历学位证书和有关身份证件,更有甚者在收取押金或身份证之后,便为所欲为,如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不改善生活条件,令求职者干不下去,只好走人。还有些大学生即使发觉是骗局,但为了保全工作,也只能敢怒不敢言。

(七)“合法”的欺骗——合同陷阱

     由于毕业生刚刚走上社会,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往往落入用人单位设置的合同陷阱之中。这些违法的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格式条款。有些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范本事先打印好聘用合同,表面上合同格式规范,但实际条款表述含糊,因此一旦发生劳务纠纷,用人方总会按照“合同”为自己辩护。

2.霸王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违约责任,而且常常是高代价的违约责任,但对于应聘大学生的权利却没有实质性说明。

3.生死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病、伤、残、亡等意外事故,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保证合同。有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把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以保证书的形式附于劳动合同上,以此来约束求职者。

5.双面合同。一有些用人单位与应聘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按照国家规定签订,以应付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另外签订一份可能含有较多不合理规定的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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