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家门口起火 车主灭了火 还被拘留十日?
消防知识宣传 今天
自己的电瓶车停在家门口起火
自己及时扑灭是不是就没事了?
NO!
过失引起火灾,威胁公共安全
同样要面临法律的惩罚!
电动车家门口充电起火
2021年3月10日15时许,宝山区丹霞山路257弄一高层居民住宅11层楼道内,一辆正在充电的三轮助力电瓶车起火,事发后,车主范某在邻居的提醒下及时从家中接水将火扑灭,所幸发现及时火势没有扩大,仅造成车头部分烧毁,未造成人员伤亡。
由于发现及时 火势仅造成起火车辆部分受损
本以为自己灭了火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然而不久后车主范某却等来了公安、消防部门“登门拜访”。原来虽然消防员到场时火势已经被范某自行扑灭,但细心的消防员和公安民警发现起火的是楼道内停放的一辆电瓶车,便决定找到车主了解清楚事情原委。
违规停放还充电?错上加错!
询问之下范某交代:当天下午他从外面骑电瓶车返回家中,并将电瓶车通过电梯带至11层楼道内停在家门口,到家后因发现电瓶车没电,就从家中连接一个拖线板为电瓶车充电。本人返回屋内休息,大概十几分钟后听到有邻居敲门告知其电瓶车起火,于是连忙从家中用脸盆接水灭火。
起火车辆就停放在车主家门口
当民警问到其是否了解电瓶车不应在楼道内停放、充电时,范某连称知道,并解释自己只是因为大意,认为不会有什么危险,图方便才将电瓶车停放在楼道内充电的。
据了解,事发前,小区物业、居委曾多次在小区上门提醒并通过张贴告知书等形式告知住户不得在楼道内违规停放电瓶车,多数居民也能积极主动遵守,但仍有部分居民心怀侥幸,违规在楼道等室内公共区域停放电瓶车。
小区公告栏显著位置贴有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告知书
虽然因为处置及时,火势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影响,但范某仍为自己“贪图一时方便”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地派出所对违法嫌疑人范某因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据消防部门统计:刚刚过去的2020年,上海市因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故障引发
火灾 421 起
造成 20 人死亡
19 人受伤
特别是全年三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均是由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充电故障引发!
电动车火灾到底有多可怕?
来看一组动图:
电动车起火起势和蔓延都很快~
夜间、凌晨充电时无人看守,火灾起于一瞬间
电动平衡车也是重灾区
电动车电池在室内充电,电池爆炸一瞬间,便浓烟四起
同样是电动车电池在室内充电,户主及时发现,也无法阻止电池起火
不需要多少时间,起火的电动车被烧得只剩架子
电动车在燃烧过程中多次爆炸
快餐店内电池充电中,突然爆炸,迅速蔓延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5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最高或将面临5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
(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改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新建、改建、扩建开试地面车棚等非机动车集中停放所及充电设施。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非机动车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为了我们共同的消防安全
请牢记
楼道不停车
电瓶不进门
北京市:举报非法改装,奖!10000元!3月11日,占据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市场80%以上份额的北京市11家电动自行车头部企业(涉及品牌包括雅迪、新日、爱玛、台铃、小牛、小刀、绿能、绿源、九号、五星钻豹、踏浪、绿佳、新本冈田等)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的推动下,举行签约仪式,正式建立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的举报人,由相应品牌的企业奖励举报人1万元人民币。
以下视频来源于
法治进行时
四人在房间打麻将却一并身亡
2020年8月7日23时许
上海静安区发生一起4人死亡的火灾
事发经过
8月7日沈某、徐某、周某某、王某某4人在永兴路928弄中海万锦城35号楼909室沈某家中2层小房间打麻将。19时45分许,王某某携带白色蓄电池进入沈某家中,并将其放在电视机柜上进行充电。期间,因蓄电池充电指示灯故障,王某某多次对充电器插头进行调整。
火灾原因调查
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静安区永兴路928弄35号909室内一层客厅处,起火点为客厅东南侧电视机柜上,物证有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起火原因为王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事故导致王某某,徐某当场死亡,沈某,周某某送医后不治死亡。
▲图源网络,非现场图
火灾责任人及延伸调查情况
王某某:经调查确认,王某某将电动自行车电池组带进909室内充电为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涉嫌失火罪,应追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事人已在火灾中死亡)。
吴某某:经调查确认,房主吴某某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未履行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最终导致火灾扩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吴某某处十日拘留。
沈某:经调查确认,承租人沈某未及时制止王某某在室内对电动自行车电瓶进行充电,未履行房屋承租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最终导致火灾扩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沈某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当事人已在火灾中死亡)。
上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调查确认,上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事发当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保持两人持证上岗、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流于形式等行为,最终导致火灾扩大。上海凯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按标准维修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上述2家单位实施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楼道停放电动车起火致人死亡
10名车主和物业被判担责
安徽省亳州中院对一起小区亡人火灾作出终审判决10名车主均被判担责
物业公司担责25%
这场火灾发生于
2019年7月28日凌晨
亳州市一小区某单元楼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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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辆停在过道的电动车自行车
均被烧毁
住在该单元楼1楼的谢某某
在逃生过程中受伤
后经救治无效身亡……亳州中院二审认为:蔡某某等10名车主车辆均停放在案涉小区单元楼的楼道口,该楼道口系该单元住户唯一的安全出口,他们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的行为违法。
案涉火灾因蔡某某的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进而引燃其余15辆车辆,因此,蔡某某存在过错,而16辆车辆燃烧产生了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能够认定其他9位车主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对火灾的扩大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亳州中院二审认定,蔡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37万余元。其余9名车主,因其中2人分别停放2辆车辆,法院酌定该2人各承担2%的责任,各赔偿1.2万余元;另外7名车主各承担1%的责任,赔偿0.6万余元。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单元楼安全出口违规乱停乱放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应比一般人具有更清醒的认识,但该物业公司却怠于履行管理义务,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管理,未能排除安全隐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5%的责任,扣除已经支付的费用,仍需支付12万余元。
详情:楼道停放电动车起火致人死亡,10名车主和物业被判担责??
来源:北京消防、上海消防、新疆消防、安徽消防、天津消防、宝山消防等
充电虽重要
生命价更高切记
电动车楼道内停放违法,引发火灾担责电瓶室内充电火灾风险高,易发火灾、易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