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汉语教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管理工作,保证志愿者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汉办选派的志愿者。
第三条 国家汉办负责志愿者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每年定期发布下一年度志愿者工作实施计划,国家汉办设立“志愿者中心”,专门负责志愿者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部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选派单位”)受国家汉办委托,负责本地区和本学校志愿者工作的实施和管理。选派单位须与国家汉办签订《汉语教师志愿者项目执行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志愿者主要从在职教师、在读研究生、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中选拔。优先派出具有教学经验人员和品学兼优的学生干部。
志愿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热爱祖国,志愿从事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具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团队协作精神,品行端正, 无犯罪记录;
(二)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三)掌握汉语、中华文化、当代中国国情和教学理论知识,具备较好的汉语教学实践能力、外语沟通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具有中华才艺专长;
(四)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水平;英语达到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水平;
(五)年龄一般在22岁至50岁之间。确属工作必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志愿者选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志愿者选派单位应严格遵守《汉语教师志愿者项目执行协议书》中规定的选拔程序,认真做好选拔工作。
第六条 志愿者派出前须接受综合能力培训和拓展训练。培训工作由国家汉办直接或委托选派单位组织,参照国家汉办制定的《国际汉语教师标准》和《汉语教师志愿者培训大纲》,结合志愿者派往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实施。
培训结束后,由国家汉办统一组织对志愿者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家汉办颁发《汉语教师志愿者资格证书》。
第七条 志愿者派出前,选派单位须与志愿者签订《汉语教师志愿者出国任教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志愿者任期通常为一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任期结束后,志愿者须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回国。如志愿者申请留任,须在任期结束前三个月向选派单位提交工作总结、留任申请和聘用方邀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汉办审批。
第八条 经国家汉办审批,向同一国家成批派出志愿者的选派单位,原则上每派出20名志愿者可选派或从派往国选聘一名管理教师承担志愿者国外管理工作。管理教师优先从优秀志愿者中选拔。
管理教师应具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外语水平高等条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管理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督查志愿者的教学和日常行为,参与对志愿者的履职考评;协调志愿者与国外聘用方的关系,维护志愿者的正当权益;负责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处理突发事件等。原则上管理教师在外工作期限为两年,赴任前须接受培训。管理教师待遇参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志愿者和管理教师在外工作期间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
第十条 国家汉办和选派单位应建立志愿者服务保障机制。设立志愿者网络交流平台和通畅的信息反馈渠道。在志愿者派往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志愿者之家”。选派单位要指定专人与国外管理教师和志愿者保持联络,并对志愿者进行及时的心理辅导和业务指导,解决相关问题。
国家汉办和选派单位定期组团赴外慰问志愿者并巡视、调研志愿者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志愿者履职考评及奖惩制度。考评的主要依据是个人履职总结、聘用机构鉴定、管理教师评价。考评结果存入志愿者个人档案。
定期召开志愿者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优秀志愿者、优秀管理教师和先进选派单位进行表彰奖励。选派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对优秀志愿者在留校工作、保送研究生、担任志愿者管理教师和公派汉语教师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对不认真履行协议,出现严重工作事故,或违犯当地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志愿者和管理教师,国家汉办有权终止其服务工作,责令其立即回国,并向其选派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 派出前为应届毕业生的志愿者,出国期间档案可留存原学校,回国后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就业;派出前为在职人员的志愿者,原单位应保留其公职、基本工资,并连续计算工龄。
第十三条 志愿者生活待遇按照《汉语教师志愿者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汉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汉办此前发布的其他志愿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汉语教师志愿者项目执行协议书
附件1-1 汉语教师志愿者报名申请表
附件1-3 汉语教师志愿者出国任教协议书
2. 汉语教师志愿者履职考评表
国家汉办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