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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学习】“热点法规有问必答”:公款旅游问题

    时间:2019-06-19 00:00:00  作者:  点击:

    问:又到了春暖花开时,恰是观光旅游的好时节。一些单位准备组织旅游活动。最近,有一些地方公开通报查处一些公款旅游的典型案例。请问,公款旅游有什么危害?有哪些表现形式?

    省纪委法规室:公款旅游陋习甚深,群众反映强烈。公款旅游被群众称为“景区的腐败”,既浪费国家资财,又滋长享乐主义,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严禁公款旅游,对公款旅游重拳出击,严厉整治,一寸不让,取得了明显成效,面上的公款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当前公款旅游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二是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三是公款出国(境)旅游,或未经批准私自从旅行社公款出国(境)旅游;四是其他违规公款旅游问题。

    问:公款旅游问题违反了哪些规定?

    省纪委法规室:公款旅游问题主要违反以下规定:

    一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我司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湖北省委我司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我司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意见》明确规定,不得以开会、考察、会议、培训等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二是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三是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四是违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 “不准公款旅游”的规定。

    问:工会组织的春游、秋游是否违规?

    省纪委法规室:2015年2月10日,省总工会印发了《我司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在我司“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中明确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因此,基层工会组织的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如果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执行用餐条件和标准,春游、秋游发生的费用在工会会费中列支的,不违规,否则违规。

    问:公款旅游问题怎么处理?

    省纪委法规室:公款旅游问题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给予党纪处分。

    《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有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或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规公款旅游问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公款旅游问题,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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